:::
重要 楊貴喬 - 人事 | 2025-11-10 | 點閱數: 76

一、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1 月 7 日南市教人(一)字第 1141508436 號函辦理。

二、因應行政院訂定之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(以下簡稱懲處原則),各校應加強宣導赴陸、港澳(含過境轉機) 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,另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,針對違法(規)人員,將依前開懲處原則予以懲處。

三、再查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」第 3 條規定,本辦法所稱公務員,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規定之人員;又查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意旨,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,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;故渠等出境差假及通報事項,均應比照公務員規定辦理。

四、綜上,有關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(含校長及教師兼任行政教師)赴陸、港澳,應依規定申請,如有違法(規)之情形,請依前開懲處原則辦理,相關程序說明如下:

(一)赴大陸地區者:應於出境前填具「赴大陸地區申請表」,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,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;返臺後應填具「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」,並影送學校權責單位備查。
(二)赴香港、澳門地區者:應於出境前填具「赴港澳地區通報表」,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影送學校權責單位留存,校長部分另函報本局核准;若因公務需與特定人員會晤或聯繫,應填具「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」;請假單應檢附大陸委員會「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登錄畫面。

五、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(如約聘僱人員、約用人員、技工、工友及臨時人員等)如有赴大陸及港澳地區需求,仍應依規定經學校核准,並辦理請假手續,如有違法(規)之情形,得參酌懲處原則,視情節輕重,由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。

六、檢附來函及懲處原則影本各 1 份。

※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網址:

 

  • 附表一-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.docx
    1) 附表一-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.docx
  • 附表二-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.docx
    2) 附表二-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.docx
  •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.odt
    3)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.odt
  • 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.odt
    4) 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.odt
  • 赴陸建議懲處原則.pdf
    5) 赴陸建議懲處原則.pdf
  •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.PDF
    6)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.PDF
:::

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(AQI)

Annan的即時空氣品質
2026年05月14日 01時10分
47
空氣質量令人滿意,基本無空氣污染
各類人群可正常活動

雷達回波圖

萌典查詢

搜尋